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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的管理规定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以下简称院校)接受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财产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院校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第三条  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的捐赠事项应当经院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控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遇紧急捐赠事项,可由后勤保障工作组组长事前口头请示主要领导审批,事后补报防控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程序。

第六条  条件财务处作为疫情防控期间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各业务部门或职工个人提出的捐赠意向信息,负责统一受理捐赠事项,牵头组织落实、并由各工作组、各部门或职工个人配合,共同完成捐赠评估、捐赠接受、捐赠财产使用、捐赠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二章  捐赠评估

 

第七条  捐赠评估是指收到捐赠意向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由条件财务处牵头,各业务部门或职工个人配合,协调捐赠人出具《捐赠意向书》(签字或加盖公章)(附件1),《捐赠意向书》包括但不限于捐赠人、捐赠财产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保证条款等。

第八条  条件财务处应会同相关业务(工作组)、资产、审计部门根据《捐赠意向书》就捐赠人背景、捐赠接受的必要性、捐赠目的、用途等提出评估意见(附件2),报请防控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条件财务处应及时将防控领导小组意见反馈到各业务部门、职工个人及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捐赠协议

 

第十条  院校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的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见附件3)。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院校公章。

无法签订捐赠协议的,可由捐赠人出具的捐赠意向书替代。

第十一条 捐赠财产由院校用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捐赠人可以指定捐赠用途,但不得指定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二条  由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紧急需求造成的先接受捐赠、后补捐赠手续的情况,捐赠协议自捐赠物资验收交接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捐赠接受

 

第十三条  条件财务处应在捐赠事项审批通过后及时联系捐赠人或各业务部门或职工个人办理后续受赠事宜。捐赠财产应当由条件财务处代表院校统一接受。

第十四条  捐赠物为货币性资产,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院校银行账户。由条件财务处通知捐赠人受赠账户信息,由条件财务处核算中心负责后续款项的收支核算。

捐赠物为实物资产,由条件财务处牵头接收受赠资产,及时联系捐赠人或各业务部门或职工个人将捐赠物资送达约定地点,由条件财务处与后勤保障工作组等相关工作组共同验收,由后勤保障工作组等相关工作组指定部门或专人办理发放或使用。

捐赠人将捐赠资产直接送达医疗、检测、救治一线的,一线工作队(组)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赠资产的验收管理使用并保留相关记录。要将受赠资产信息及时报告条件财务处,待回京后协助条件财务处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院校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第十六条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捐赠完成后,可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明或证书(附件4)。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财产的规定,确认捐赠财产价值。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十九条  条件财务处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二十条  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条件财务处应当会同后勤保障工作组等相关工作组,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当将本年度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六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捐赠财产应严格按照防控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资保管部门要做好受赠物资后续领用、发放、清查盘点,形成受赠资产使用记录和报告,并及时将受赠物资领用单(附件5,供参考)反馈条件财务处。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应当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捐赠接受管理规定、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受赠财产情况,项目结束后向社会公示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提高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应当依法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接受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应于防控任务结束后,主动接受内部监督和审计检查。院校可对受赠金额大、涉及面广的项目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捐赠行为应当主动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条件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积极提供接受捐赠意向、配合完成捐赠工作的各业务部门及职工个人可予以表扬。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