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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医科体基发〔2021〕251号

关于印发《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研发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把中国医学科学院建设成为我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基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院外研发机构)的建设、实施和管理,在系统总结院外研发机构实施运行两年来取得工作进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院外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经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院外研发机构和依托单位参照执行。原《中国医学科学院依托院外单位建设创新单元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医学科学院依托院外单位建设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科科发〔2018〕371号)同时废止。


                                                         中国医学科学院

                                                                                                                2021年6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把中国医学科学院建设成为我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基地重要指示精神,布局好、遴选好、管理好、依托院外单位建设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院外研发机构),积极推进开放型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外研发机构建设以服务国家卫生健康重大需求为导向,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卫生健康科技领域核心关键问题,与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内机构深度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创新,构建体系完备、协同高效的开放型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引领国家医学科技创新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院外研发机构是指依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以外的国(境)内外法人单位及其优秀研究团队建立的,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冠名、以医学研究为主要职能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研究中心、创新单元、工作站等,是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外研发机构的成立不改变共建双方的单位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和法定职能赋予的应尽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根据开放型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求,中国医学科学院依托院外单位开展院外研发机构建设,包括:

(一)研究院(研究所)。依托在某一学科或某一研究领域具有优势的单位进行建设。原则上为二级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前沿学科(领域),必要时可成立综合型研究院。研究院一般依托级别较高(原则上为司局级)、规模较大的单位建设。

(二)研究基地。依托某区域具有医学综合研究优势的单位建设,为区域性研发机构,可整合所在地区研究力量。必要时设立区域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

(三)研究中心。在成立研究院(所)、研究基地条件尚不成熟时,根据需要可围绕某一特定研究领域在一个或多个地区成立研究中心。

(四)创新单元。围绕某一具体研究方向,依托某一高水平科研团队建立,为院外研发机构的主体。

(五)工作站。围绕某一具体研究工作建立,通常试运行1年,经评估合格后可继续运行或转为研究中心、创新单元建设。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等院外研发机构可包含若干创新单元。

第四条 按照顶层设计,需求导向;科学遴选,择优支持;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针对中国医学科学院自身尚未布局领域、弱势学科领域、亟需重点发展领域,集成全国优势研究力量,共同推动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及核心基地建设。

第五条 院外研发机构应凝炼本学科(领域)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问题,聚焦核心关键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转化医学研究和前沿战略研究等,积极参与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培养和造就医学领军人才,引领我国医学科技创新发展

第二章 申请与建设

第六条 申请建立院外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或企业,拥有中国医学科学院亟需发展的学科方向且在国内居于领衔地位。优先依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单位,以及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已签署共建、合作或对口帮扶协议的机构建设。

(二)院外研发机构负责人的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衔地位,且依托单位科技资源优势明显;拥有结构合理、规模稳定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具有较强的医学创新能力或科技支撑能力;具备承担国家重大任务、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三)可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的学科发展提供相应资源支撑,拥有院外研发机构建设所需的人才队伍、空间、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能为院外研发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七 院外研发机构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设立申请。围绕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及核心基地建设总体目标及年度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同意后,提交《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研发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并承诺在建设运行期内给予建设所需的条件保障。获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是院外研发机构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二)资料审核及专家组评审论证。中国医学科学院对申报资料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7-9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对建设方案、建设条件和建设目标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或论证,提出是否建设的评审或论证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三)学术委员会执委会审议及院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专家组评审或论证意见经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执委会审议后,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是否批准立项建设。

(四)公示及正式签署协议。对经院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建设的院外研发机构名单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中国医学科学院与依托单位签署《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研发机构共建协议》,该协议是院外研发机构成立和存续的依据。

第八条 外研发机构一个建设周期一般为5年(工作站除外)。建设运行期间,中国医学科学院可对给予院外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的经费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托单位从人员、空间、经费、运行等方面加强保障。建设期满进行考核评估,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和依托单位协商,明确下一个周期的建设目标、任务和支持方式。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科技体系与核心基地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体基办)负责院外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境外设立的院外研发机构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协助管理。必要时,中国医学科学院可设置区域管理办公室,行使管理、协调和服务院外研发机构的职能。

第十条 机构编号及命名。

(一)创新单元的编号方式:成立年份+创新单元英文首字母(RU+三位数顺序号,其命名方式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研究内容或方向+创新单元(20XXRUXXX),英文名称为:Research Unit of XXXX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No.20XXRUXXX)。

(二)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研究中心和工作站根据协议约定命名。

第十一条 院外研发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聘任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每5年为一个任职周期,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聘任。院外研发机构负责人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在任期内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院外研发机构研究团队组建方案可根据需求自行决定,具体名单报中国医学科学院备案。院外研发机构的组成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固定研究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应在变动后1个月内报中国医学科学院备案。只有院外研发机构在册固定研究人员方可牵头申请中国医学科学院的科研项目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条 院外研发机构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调整应由院外研发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会执委会审议,报院校长办公会议核准。

第十四条 院外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经费、保密、知识产权、实验室安全、医学伦理和人类遗传资源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除双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给予院外研发机构的建设支持外,鼓励院外研发机构通过各种途径筹措资金和资源,支持院外研发机构发展。

第十六条 院外研发机构应遵守中国医学科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中国医学科学院的形象、声誉和权益。以院外研发机构名义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医学科学院和依托单位有关规定,并事先报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未经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院外研发机构共建双方均不得以对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无论是否经过中国医学科学院同意,依托单位以院外研发机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和发布任何信息,一切责任均由依托单位承担。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或以院外研发机构名义对外成立实体。

第四章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医学科学院与院外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的依托单位共同成立理事会,负责对其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人员聘任;

2.对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的设立、解散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3.听取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工作总结报告,审定其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4.对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建设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由合作双方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等根据需要组成,原则上为5-11人。必要时可邀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合作单位上级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外部专家等加入。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理事长,共建双方各派出一位代表担任副理事长。中国医学科学院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合作方,如合作双方协议另有约定,以协议约定为准。如对各自派出在理事会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成员进行调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下一次理事会召开时予以确定。

(三)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会会议议题由理事长提出。理事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年度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建设发展的重大事宜。理事会全体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半数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理事会提请的重大事项的表决,同意票数需达到参会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同意票数超过参会人数半数但未达到三分之二的,理事长可征求副理事长意见后做出决定。

(四)理事会办公室。中国医学科学院体基办行使理事会办公室职能,负责协调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与境外机构合作成立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承担理事会办公室职能。

第十八条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的学术咨询与指导等工作,着重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把握研究方向、开展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上的指导作用。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提名后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聘任,原则上由11-15人组成,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学术委员会由共建双方专家和外部专家组成,中国医学科学院和共建单位人员原则上各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开展学术评议,推进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学风建设,遏制学术腐败,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对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组织实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推荐各类科技成果奖励。

2.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论证拟开展的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

3.支持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组织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支持开展各种科研协作。

4.审议由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5.承担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理事会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期满应予以换届。每届新任委员原则上不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为保持工作延续性,留任委员原则上不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整后名单报共建双方管理部门备案。

(四)学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年度科研工作情况汇报,对学术方向和科研情况等进行咨询把关,并履行学术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五)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行使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负责与理事会办公室协调落实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议。

第十九条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指导下,依据共建协议起草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作为其运行管理的依据。依据理事会意见,理事会办公室可对其章程作出修改。修改后的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共建双方同意后实施。章程自共建协议签字后生效,随共建协议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条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依据双方相关制度和要求,切实制定各项管理措施和办法,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重点加强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经费、保密、知识产权、实验室生物安全、医学伦理、实验动物福利和人类遗传资源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负责人由依托单位商中国医学科学院后提名,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中国医学科学院聘任。可根据需要设立研究单元和管理部门,经理事会审定后报双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变更程序。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调整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理事会同意,按程序报中国医学科学院核准。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研究骨干名单及变动情况应于变动后1个月内报中国医学科学院备案。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医学科学院将院外研发机构列入其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院外研发机构发展予以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院外研发机构作为参与国家战略计划制定、实施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申报的合作机构。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及院外研发机构科研成果的产出情况,吸纳院外研发机构专家作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兼职研究或教学人员,并联合进行博士后、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等。中国医学科学院会同依托单位建立院外研发机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机制,制定和修订院外研发机构章程。指导院外研发机构组建学术委员会,根据院外研发机构建议,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根据院外研发机构共建协议,提供院外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空间、设施、设备、人力资源等支撑保障条件,根据中国医学科学院对院外研发机构支持的建设经费提供不低于1:2的配套经费。加强对院外研发机构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方面的倾斜支持,加快提升院外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研究工作需要,配合中国医学科学院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促进院外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配合中国医学科学院对院外研发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按时提供报告和报表,按要求积极参加中国医学科学院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应设立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机制,配合中国医学科学院制定和修订院外研发机构章程,并遵照实施,会同中国医学科学院组建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院外研发机构按照共建协议和计划任务书的有关约定,完成预期研究任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可行的情况下,经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书面同意,可以中国医学科学院所属单位名义申请或依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申请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并获得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各种支持。参加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的表彰评选。根据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的有关规定以及院外研发机构年度科研产出情况,联合开展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接受中国医学科学院的业务领导、监督、评估和考核,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院外研发机构有关信息,积极参加中国医学科学院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中国医学科学院将相关情况纳入对机构的考核评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共享中国医学科学院的科技资源。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外研发机构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支持下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归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和依托单位共同所有(有特殊约定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院外研发机构科研人员撰写论文、专著,申报各类荣誉、奖励等科研成果,在机构署名时要规范标注院外研发机构名称(机构编号)以及受中国医学科学院资助项目的名称(编号),院外研发机构和依托单位应并列标注。未按要求进行标注或不符合标注要求的成果不得用于院外研发机构的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由中国医学科学院支持院外研发机构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双方可以签署协议,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委托依托单位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医学科学院有权要求院外研发机构及其依托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

(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推广应用。

(二)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三)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院外研发机构需每年向中国医学科学院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其运行情况,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体系建设、合作交流、成果产出、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科研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条件建设、运行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年度报告是评估院外研发机构运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中国医学科学院对院外研发机构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一)建设期第3年末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院外研发机构的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人才培养与对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贡献等。

(二)结合评估情况,分别给予通过、限期整改和撤销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院外研发机构的一个建设周期一般5年,建设周期满后应向中国医学科学院提出验收申请。程序如下:

(一)建设期满前6个月向中国医学科学院报送《中国医学科学院研发机构建设验收申请书》及建设经费审计报告。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验收延期的书面申请。验收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体基办应组织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不应包含依托单位人员和该院外研发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

(三)现场验收程序为:听取院外研发机构负责人关于院外研发机构运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问询,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专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书、验收申请书及实际状况,对院外研发机构的发展方向、研究能力和水平、人才培养能力、支撑保障条件、运行和管理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学术委员会组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和未通过验收。

(四)对于通过验收的院外研发机构,根据共建双方建设意愿,可由院外研发机构申请,经依托单位同意,报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开展下一个周期的建设运行。

(五)对于建议整改的院外研发机构,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书面通知整改要求,院外研发机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中国医学科学院提出再次验收的申请。对未通过验收的院外研发机构,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书面通知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院外研发机构:

(一)院外研发机构负责人达到退休年龄且不具备接续建设条件的,或其负责人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未进行有效变更的。

(二)对未按时落实配套经费的院外研发机构,暂停对其建设经费的支持。暂停建设满1年,经评估不能继续建设的。

(三)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不符合中国医学科学院管理和评估要求的。

(五)依托单位不支持院外研发机构建设或自行要求撤销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学术不端等重大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存在应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决定撤销院外研发机构后,依托单位需提交中国医学科学院支持建设经费审计报告,退回剩余经费同时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官方网站发布撤销通告,双方不得再以院外研发机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中国医学科学院依托院外单位建设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医学科学院依托院外单位建设创新单元管理办法(试行)》(医科科发〔2018〕3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规定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中国医学科学院与地方政府、部门或机构合作(合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外研发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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